ENGLISH  简体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会展资讯 》 本地要闻
真金白银!思明区新政助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2025/2/24    来源: 厦门日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网站
《思明区进一步加快旅游和文体娱乐业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见》近日发布,聚焦文旅产业发展关键领域和缺失环节,以真金白银助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新政策着眼文旅行业发展新趋势,围绕鼓励文旅企业新增纳统、促进文旅企业做大做强、拓展旅行社业务、促进繁荣文化市场、强化文旅宣传营销、支持旅游平台经济发展、支持开展对口协作地区活动7个方面提出14条具体措施。



政策原文

▼▼▼


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思明区进一步加快旅游和文体娱乐业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思文旅规〔2025〕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进一步加快旅游和文体娱乐业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月24日 


思明区进一步加快旅游和文体娱乐业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见


为深入推动全域旅游发展和国际滨海旅游目的地建设,进一步促进思明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市产业发展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鼓励文旅企业新增纳统

1.对新纳入旅行社和文体娱乐业统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2.对新纳入住宿业统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条 促进文旅企业做大做强

对当年综合发展质效(核算1—11月份)2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5%的旅行社和文体娱乐业企业,按综合发展质效增量的1.5%给予奖励。


第三条  支持旅行社拓展业务

鼓励旅行社开展邮轮、包机、研学业务。邮轮年接待游客人数累计超2000人次,给予100元/人奖励;组织包机(含包机切位)入厦旅游,每架次人数在80人(含)以上,给予100元/人奖励;来厦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年度输送研学游客800人(含)以上或年度接待从台湾来厦研学旅行的台胞累计达100人次(含)以上的,给予100元/人奖励。单家企业每项业务全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促进繁荣文化市场
(一)支持开展演艺活动1.鼓励企业在厦门举办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单场售票规模3000人(含)—8000人的,单场奖补30万元;单场售票规模8000人(含)—15000人的,单场奖补40万元;单场售票规模15000人(含)以上的,单场奖补50万元。
2.支持企业在500座以上剧院举办营业性演出,按以下标准奖励:对演出售票率达到本场可售票总额50%的演出,单场奖励1万元;对演出售票率达到本场可售票总额70%的演出,单场奖励1.5万元。
3.鼓励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举办方在演出当日免费提供交通接驳服务,按照年度交通租赁实际支出费用的8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全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盘活演艺空间
支持盘活文化演艺空间,座位数/容纳人数500座/人以下,年演出票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年10万元的补贴;座位数/容纳人数500座/人以上,年演出票房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年20万元的补贴。

(三)鼓励举办文化活动鼓励企业引进或举办戏剧节、艺术节、动漫节、音乐节、海洋节等大型文化活动,吸引参加人员达到10000人次(含)以上的,按其活动支出的6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强化文旅宣传营销

支持旅游企业自主赴省外、境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开展营销。对自主外出营销的企业按其年度赴省外实际营销支出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对自主赴境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开展外出营销的企业按其年度赴境外实际营销支出的6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6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旅游平台经济发展

支持旅游企业的平台经济发展,按其上年度平台投入费用给予30%的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4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开展对口协作地区活动
(一)客源输送奖励鼓励旅行社积极参与对口协作地区活动,按照组团人数给予相应奖励。1.对当年组团800人次(含)以上(公务团、疗养团除外),赴龙岩武平县等对口协作地区开展旅游的旅行社,每人给予80元奖励,每家旅行社全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当年组团200人次(含)以上(公务团、疗养团除外),赴宁夏闽宁镇等开展旅游的旅行社,旺季每人给予500元的奖励,淡季每人给予300元的奖励,每家旅行社全年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二)活动举办补贴支持旅行社、文体娱乐业企业自主赴宁夏闽宁镇、龙岩武平县等对口协作地区开展营销、体育赛事、文化演出等文旅活动,按宣传营销、设施搭建、场地租金等投入的5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有关说明
(一)涉及本意见的扶持政策,如同时符合市、区其他扶持政策同类条款,企业可择优享受。对获得上级政府同类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予重复享受。
(二)综合发展质效由企业营业收入、企业利润、工资薪酬三项指标分别按90%、5%、5%比重加权合计。
(三)第四条(三)活动支出指场地租赁、设备租赁、布展费、物料制作费等投入;第五条实际营销支出指场租、搭建、策划、大交通等费用;第六条平台投入费用指建设改造、软件购置及开发、网络通讯费用及服务器托管、维护费用、技术人才引进等投入。
(四)本意见第五条与第七条(二)不可同时享受,第四条(一)(二)(三)不可同时享受。
(五)本意见第四条(三)、第五条、第七条(二)中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的活动不予补贴。

(六)本意见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惩戒范围的单位。


第九条  本意见由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2025年1月1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符合规定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指导单位:厦门市会议展览局      主承办单位: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联系电话: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86-592-5959074、2213713  传真:86-592-2213716  电子信箱:xmcea3@163.com
技术支持:厦门市经贸信息中心   闽ICP备0901469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