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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行约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行规行约

20203月重新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厦门市会议展览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厦门市会展市场的秩序,加强行业自律,防止同行之间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厦门市会展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本会章程和本行业特点,特制订本行规行约。

第二条:本规约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直接指导支持下,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保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会议展览秩序,改善、优化会议展览环境,提高会议展览质量和效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新形象为宗旨。

第三条:协会会员及有意愿维护本市会展秩序、促进会展业发展的从事会展业有关的企业、团体及个人,应自觉遵守本规本约。

第四条: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根据相关部门的委托和会员需求,负责会议、展览、主题、名称和内容的咨询和协调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把好市场准入关。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提倡文明经营,合法经商,诚信服务,讲究信誉,注重服务质量。反对任何弄虚作假、欺诈行为,积极维护参展商、采购商、与会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提倡同行之间精诚团结、互相信任、加强交流、互相合作。反对以不道德的行为及不正当的手段,损害行业形象或同行的合法权益。同行之间的一般性矛盾,由协会出面协调解决。

第七条:允许人才合理流动,用人单位不得以非法手段挽留人员。辞职和辞退人员应严格信守与原单位签定的劳动协议,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依法经营

第八条: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工商、税务和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依法规范企业行为。

第九条: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竞争原则,反对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行业正常的经营(生产)秩序。

第十条:坚持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合理定价,防止相互抬价、压价或倒价行为发生。

第四章

行业促进

第十一条: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是厦门会议展览业的维权、咨询、协调、统计、评估、信息交流、制定行规并监督实施的社会团体,赋有维护会议展览企业会员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学习培训制度。由协会组织对展会从业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技术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建立信息网络,拓展信息渠道,加强信息沟通。协会应负责收集、整理、分析信息,通过厦门会展动态和厦门会展网及时传递信息,供会员单位和有关企业经营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支持协会工作。对协会开展会展情况调研、企业情况调查、行业营销推广和统计工作,各会员单位应积极参与并予以大力支持。

第五章

办展办会原则

第十五条:办展、办会审核、协调原则。凡本地和外地企业、机构在本市举办各类展览活动,凡需申请政府扶持、奖励资金的承办、承接部门均应先到相关部门、机构和协会办理申请手续(审核内容为:工商执照、从业人员资质、注册资金、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出具的证明、合同协议等有效文书,一式两份。),经相关机构或协会审核后报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相关机构或协会根据市、区政府部门授权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申办优先权原则。扶持和支持知名展会、品牌展会的发展。对符合市场需求,有发展前景的展会(举办三届以上,展览面积每年以10-20%以上增长,境外展商和采购商占有一定比例的国际性经贸展览会。会员单位认定工作由会展协会评估后报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拥有优先审批展题、优先安排展期、优先安排展馆权。申办同一题材展会,在同等条件下,先申请者获得举办权;同时申请的,通过协调解决举办权。提倡同类型展会联手合作举办。对申请后六个月内未开始运作,不能按期举办的展会由会展协会出面协调,允许他人申办或联办。由会展协会根据授权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七条:举办时间间隔原则。在本市举办同一题材展览,原则上一年不超过3次,两展时间间隔应不少于3个月。提倡各展览公司和相关单位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尽量开发新项目,开拓新展题,把展览做强做大。各会员单位应率先执行。

第十八条:广告宣传诚信原则。主(承)办单位进行展会宣传推介和广告造势应以诚信为本,反对一切虚假会展广告。如发现利用虚假广告进行骗展行为,协会将提请市场监督等部门进行查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展览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主办单位申报展会名称时,不得与本市他人正在使用的展会名称相同或相近。展会名称三年有效期。过有效期或该名称使用权人自动放弃延续使用权时,其他单位方可申请使用该名称。凡须邀请其它单位和部门担任主办、协办、承办单位,应事前征得被邀单位的同意,不得冒名侵权。对于不符合上述原则和条件的,协会不予组织评估,不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会议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凡本地企业、机构在厦主办、承办和承接的符合政府相关规定的品牌发布会、企业、行业年会、订货会,凡未经原承办单位宣布放弃承办权的,协会不接受其评估申请,不组织评估,不出具评估报告,保护承办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压价竞争,维护会议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一条:每一会议、展览结束,承办单位应对会议、展览项目做出书面总结(含统计数据)于十日内报相关机构和协会,并由相关机构和协会对展览项目组织评估,作为下年度协调、审核展会的依据。

第六章

遵守规约

第二十二条:为促进本规约的贯彻执行,协会在会员范围内,开展“年度最佳展会”和“优秀会展主、承办单位奖”等项目的评选,对执行规约成绩突出和发展会展业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以弘扬正气,树立行业形象。

第二十三条:对一般违反规约行为的会员单位,由协会对其进行教育或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监督进行赔礼道歉。对情节严重的,由协会组织进行调查,提报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日常来访、来信,以及接受违规违约投诉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约解释权属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规约如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指导单位:厦门市会议展览局  主承办单位: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联系电话: 86-592-5959074、2213713  电子信箱:xmcea3@163.com
技术支持:厦门市经贸信息中心   闽ICP备0901469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