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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行规行约
2008/10/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厦门市会议展览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厦门市会展业市场的秩序,加强行业自律,防止同行之间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厦门市会展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本会章程和本行业特点,特制订本行规行约。 第二条:本规约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直接指导支持下,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保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展览秩序,改善、优化展览环境,提高展览质量和效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新形象为宗旨。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凡与从事会展业有关的企业、团体及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本规约。
第四条: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负责展览主题、名称和内容的审核和协调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把好市场准入关。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五条:树立厦门“大会展”理念,提倡文明经营,合法经商,诚信服务,讲究信誉,注重服务质量。反对任何弄虚作假、欺诈行为,积极维护参展商、采购商、与会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提倡同行之间精诚团结、互相信任、加强交流、互相合作。反对以不道德的行为及不正当的手段,损害行业形象或同行的合法权益。同行之间的矛盾,由协会协调解决。 第七条:允许人才合理流动,用人单位不得以非法手段挽留人员。辞职和辞退人员应严格信守与原单位签定的劳动协议,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依法经营 第八条: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工商、税务和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依法规范企业行为。 第九条: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竞争原则,反对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行业正常的经营(生产)秩序。 第十条:坚持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合理定价,防止相互抬价、压价或倒价行为发生。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十一条: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是厦门会议展览业的维权、咨询、协调、统计、评估、信息交流、制定行规并监督实施的社会团体,赋有维护会议展览企业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学习培训制度。由协会组织对展会从业人员进行定期专业培训,对经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不断提高员工的技术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建立信息网络,拓展信息渠道,加强信息构通。协会应负责收集、整理、分析信息,通过《会议与展览》和厦门会展网及时传递信息,供会员单位和有关企业经营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支持协会工作。对协会开展会展情况调研及企业情况调查和统计工作,各会员单位必须予以支持。 第五章 办展原则 第十五条:办展审核、协调原则。凡本地和外地企业、机构在本市举办各类展览活动,承办、承接部门均应先到会展协会办理审核和协调手续(审核内容为:工商执照、从业人员资质、注册资金、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出具的证明、合同协议等有效文书。),协会审核后报市贸发局备案。承办、承接单位根据协会审核后出具的准入证明,到工商局相关部门审办临时广告证书;会展中心根据协会证明,方可与承办、承接单位办理展场租赁手续;新闻媒体根据协会证明,承接相关展会的广告宣传。无准入证明的展会不得在我市媒体上刊登广告和进行招展。 第十六条:申办优先权原则。扶持和支持知名展会、品牌展会的发展。对符合市场需求,有发展前景的展会,拥有优先审批展题、优先安排展期、优先安排展馆权。申办同一题材展会,在同等条件下,先申请者获得举办权;同时申请的,通过协调解决举办权。提倡同类型展会联手合作举办。 第十七条:举办时间间隔原则。在本市举办同一题材展览,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两会时间间隔应不少于5个月。提倡各展览公司和相关单位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尽量开发新项目,开拓新展题,把会展做强做大。 第十八条:广告宣传诚信原则。主(承)办单位进行展会宣传推介和广告造势应以诚信为本,反对一切虚假会展广告。如发现利用虚假广告进行骗展行为,协会将提请工商等部门进行查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保护知识产权原则。主办单位申报展会名称时,不得与本市他人正在使用的展会名称相同或相近。展会名称三年有效期。过有效期或该名称使用权人自动放弃延续使用权时,其他单位方可申请使用该名称。凡须邀请其它单位和部门担任主办、协办、承办单位,应事前征得被邀单位的同意,不得冒名侵权。 第二十条:每一展会结束,承办单位应对展览项目做出书面总结(含统计数据)于十日内报协会,并由协会对展览项目组织评估,作为下年度协调、审核展会的依据。评估委员会由协会常务理事以上会员单位推荐、由十人组成。评估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每次评审人员不得少于7人,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遵守规约 第二十一条:为促进本规约的贯彻执行,由协会牵头,开展“信得过办展企业”和“年度最佳展会”的评比,对执行规约成绩突出和发展会展业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扬、奖励,以弘扬正气,树立行业形象。 第二十二条:对一般违反规约行为,由协会对其进行教育或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监督进行赔礼道歉。对情节严重的,由协会组织进行调查,提报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维护行规行约的严肃性。 第二十三条:日常来访、来信,以及接受投诉工作由协会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约解释权属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规约如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