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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会展设计、搭建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及实施细则(试行)
2011/3/24
一、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适应厦门会展业快速发展的形势,应对国际展览业的竞争与合作,促进会展设计、搭建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展览展示设计、搭建工程企业的档次与水平,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和企业情况,特制定本行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本标准所指的会展设计、搭建工程企业是:为各类会议(包括营利和非营利的各种类别的会议),展览(包括综合性展览会、专业性展览会、消费展览会),永久和半永久性展示的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和商业陈列场所,以及各类事件活动(包括庆典、节庆、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提供下列服务的企业: * 展示策划、设计 * 结构制作与安装 * 器材、道具的制作与安装 * 安装、搭建和拆除 * 装饰与装潢 * 地毯生产与铺设 * 人工 * 维护 * 设备、器材和道具租赁 第三条 适用范围 1、在本市注册登记经营会展设计、搭建工程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适用本细则; 2、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是会展设计、搭建工程企业设计、施工能力、质量和信誉的认定,是参与投标、承揽业务的重要依据; 3、作为在厦门市主要展览场馆举办展览会议活动事件的展览组织者选择主场承建商、推荐特装承建商的依据; 4、作为厦门市主要展览场馆向客户优先推荐承建商、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收取相应管理费用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 管理部门 资质评定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对获得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二、 资质等级分级标准 第五条 资质等级 会展设计、搭建工程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又称AAA级、AA级、A级)。 (一)一级资质等级评定条件(AAA级) 1、从事会展施工业务5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单位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会展设计、搭建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两项以上工程的合同书原件); 2、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3、上一年度百平方米的布展设计、搭建项目在50个以上或布展面积超过10000m2,施工项目中没有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及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4、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展示设计(室内、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从事结构、预算、电气、消防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展示施工项目主持人应具有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5、有规范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有固定的金属、木器与电器等工艺综合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总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 7、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8、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积极支持协会工作; 9、曾获得市以上级别的“驰名”“著名”商标荣誉的,曾经在本领域内获得市以上级别机构颁发的荣誉证书的可作为申报一级资质等级的加分条件。 (二)二级资质等级评定条件(AA级) 1、从事会展施工业务3年以上,承担过不少于2项单位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会展设计、搭建工程施工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两项以上工程的合同书原件); 2、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上一年度百平方米的布展设计、搭建项目在20个以上或布展面积超过5000m2,施工项目中没有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及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4、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从事展示设计(室内、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从事结构、预算、电气、消防等专业施工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展示施工项目主持人应具有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任职资历; 5、有固定的金属、木器与电器等工艺综合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 6、有规范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7、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8、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积极支持协会工作。 (三)三级资质等级评定条件(A级) 1、从事会展施工业务2年以上,承担过不少于2项单位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会展设计、搭建工程施工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两项以上工程的合同书原件); 2、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3、在上一年度50平方米的布展设计、搭建项目在10个以上或布展面积超过3000m2,施工项目中没有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及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4、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从事展示设计(室内、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专业)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备预算、电气、消防等专业的技术人员1人; 5、有规范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7、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积极支持协会工作。 三、 申报与评定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凡属适用范围的会展设计、搭建工程企业均应积极参加申报; 2、会展设计、搭建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单位(企业)的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七条 申报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展装展示企业资质等级评定采取自愿申报的方法,企业(公司)向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验资报告(提供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经营负责人简历、职称或资格证书(提供复印件); (四)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学历、职称证书(提供复印件); (五)公司股东构成及管理组织结构图; (六)办公和厂房的场地自有或租赁证明(提供复印件); (七)企业荣誉、资质情况(提供已获荣誉、资质证书复印件); (八)最近二年承接项目的所有合同或协议书(须提供相应的合同原件及已履行完毕的证明); (九)企业连续二年财务报表,如有审计报告须同时提供; (十)公司经营状况简述(不少于500字)。 第八条 资质等级评定程序 1、符合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展览工程企业,可向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提请资质等级认证,提供相关资料,缴纳认证费用。 2、由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委员会由行政管理部门、展览场馆、展览组织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专家或其亲属在被评审企业担任重要职务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3、评审的基本内容为:审查、核实上报资料,实地考察,投票,提出评审意见。从申报资质起,四个月内完成评定工作; 4、评审结果由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议批准,颁发《会展业设计搭建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第九条 公示 评定结果在协会刊物、网站(厦门会展网)、厦门日报等媒体上予以公示,由协会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 资质管理 第十条 资质年限 企业资质每年年检一次,三年一次资质复评。 第十一条(资质复评)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超过有效期的企业必须自觉申请复评,逾期失效。 1、企业在资质等级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资质评审机构提出复审或晋级申请; 2、评审承办机构应当在申请资料齐备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核,由发证机构颁发正式资质证书; 3、不合格企业由发证机构收回证书,不申请复审企业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年检 1、“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检制度。资质年检主要对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用户投诉等方面进行检查。 2、年检时间为6-9月。 第十三条 法规要求 取得资质等级的企业,在进行展示设计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环保和安全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工程分包 取得资质等级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或经业主同意,可以将承包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其他单位,但分包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造价的二分之一。严禁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等级的企业。 第十五条 变更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工商信息,应在工商登记变更后十五天内到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处罚 已通过资质评定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由协会处以公示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等级等不同处罚: 1、违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进行虚假不实宣传; 3、侵犯知识产权; 4、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造成展示工程质量事故的; 5、扰乱、危害会展设计、搭建工程行业市场秩序及健康发展环境; 6、出卖、出借、转让、涂改、复制《资质等级证书》或伪造更高一级《资质等级证书》用以承揽业务或进行宣传; 7、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检及复评手续; 8、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参加资质等级评定,一经查实,已具有资质等级的予以立即撤销;尚未获得资质等级的予以冻结资质等级评定资格一年。 第十七条 责任 资质等级评定是企业进行工程项目招标、设计、施工的重要依据,各企业应积极维护合法权益,树立企业信誉,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经济纠纷,民事纠纷等违法行为则由该企业自负法津责任。 五、 附则 第十八条 解释 本细则由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负责解释、修订和管理。 第十九条 费用 为保证评定工作的顺利正常进行,收取必要的费用(含:评审费、公告费、牌照制作费等)收费标准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 实施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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