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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展览机构向展会评估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通知
2007/11/29
(厦展协[2007]08号) 各展览会组织单位各展览公司: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厦门市展览会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7]17号)的文件规定,为“公平、公正、公开”地对展览会的各项指标进行定量和定性的考核和评估,规范操作规程,现将各展览机构向专家评估委员会提供材料和需配合的事项通知如下: 1、被评估展览会的组织单位于展览会开幕前半个月向市会展协会(展会评估执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在提出申请报告的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展览会批文、主承办单位之间协议文件、营业执照、招展招商宣传材料(计划)、展位平面图(以上资料复印件即可)。 3、评估前进行简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展会第二天或第三天专家进行现场评估调查、访谈,届时,承办单位必须向专家评估委员介绍展览会的总体情况(时间控制在30分钟)。 (2)会刊三本 (3)展会规模:包括展会总面积,其中特装面积;参展展位总数,其中境外参展展位、国内参展展位、本地区参展展位。 (4)承办单位宣传推介经费投入金额及宣传材料。 4、展览会闭幕后,承办单位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展览会的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会展协会。 展览会凡未按上述通知完成材料报送者,该展览会不予评估或评估后不出具评估报告,望各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知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