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会展项目申报材料审查及评估操作规程
2011/7/5
为全面了解、掌握和评价我市会展项目的举办、承揽情况,更好地指导、规范会展业的发展,不断提高办展办会水平,按厦府办[2011]10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商务局会展办关于扶持会议展览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特制定会展项目申报材料审查及评估操作规程,请各会展项目承办、承揽单位遵照执行。 一、评估目的 为奖励相关会展项目活动提供依据,为政府决策提供宏观数据支撑,规范会展市场环境,提升办展办会水平,全面推动会展业的发展。 二、评估范围 在厦门举办的、实行市场化运作的经贸类展览会或组织招揽的各类全国性巡回展览会;在厦门市举办的国内大型会议和国际性会议。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议和展览(包括投洽会、台交会等)不在以内。获得本市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三、评估原则 本实施细则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全市承办、承揽的展览、全国性大型会议和国际性会议实施评估,以提升厦门市办展办会水平,规范会展业市场。 四、评估标准 展览评估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即专家现场评估和信息采集员现场信息采集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评估采用会前申报、会中现场检查、会后报送全部资料三部分进行综合考评。评估重点是展览的现场评估和信息采集、会议的现场核查和会后的资料报送。对提交虚假申报资料骗取会展专项资金的主、承办单位,一经发现,即取消申报资格,不予评估、奖励。 五、评估机构 展览评估工作由厦门市会展专家评估委员会实施评估和信息采集;会议评估由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组成会议评估小组予以评估。会议评估小组由2人以上组成。市商务局、财政局、会展办和会展协会会长不定期抽查。 六、厦门市会展项目申报材料审查及评估操作流程(参见附件) 七、评估的程序 会展项目的主、承办单位应在会展项目举办前10天向厦门市会展协会提交会展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会展协会予审后,由会展协会报市商务局初审。合格后,由市商务局出示《会展项目评估审查意见单》。市会展协会接“审查意见单”后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现场核查、评估,出据评估报告并提出奖励资助意见。 项目申请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项目工作方案; 5、主、承办单位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招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展览项目提供展览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实际展位平面图、展商列表(含展商名称、展位号、展位数); 7、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还。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 八、项目总结 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申请单位应向市会展协会提交项目总结材料,具体如下: 1、展览奖励、资助项目需提供展览会总结报告、展览场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国内会议项目需提供会议总结报告、会场场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参会人员名单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 3、国际会议项目需提供会议总结报告、会场场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境外参会人员名单(含国别等)、护照复印件、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还。逾期未完整提交上述材料的,视同主动放弃,不予支持。 九、评估纪律 会展协会所有参加展览评估及会议评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 2、不得收受承办单位贿赂和宴请; 3、不得填报虚假数据,为承办单位谋利; 4、第一次违纪给予警告,停权6个月;第二次违纪,给予除名。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