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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加快旅游会展业发展 奖励扶持措施的通知(会议展览部分)
2017/2/22
印发海沧区加快旅游会展业发展 奖励扶持措施的通知 (会议展览部分) 第十四条 鼓励在海沧举办各类全国性会议。对经批准在海沧举办的会期超1天、参会人数超200人、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超百间/夜的全国性会议,给予引进(或承办)会议的单位适当奖励:对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100-300(含)间/夜的全国性会议,给予引进(或承办)会议的单位3万元奖励;对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300-500(含)间/夜的全国性会议,给予引进(或承办)会议的单位5万元奖励;对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500-1000(含)间/夜的全国性会议,给予引进(或承办)会议的单位8万元奖励;对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1000间/夜以上的全国性会议,给予引进(或承办)会议的单位15万元奖励;对影响力大的大型全国性会议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 鼓励在海沧举办各类国际性会议。对经批准在海沧举办的会期超1 天、境外参会者来自5个以上境外国家、地区(含港、澳、台)、参会人数超200人、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超百间的国际性会议,给予引进(或承办)会议的单位适当奖励:对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100-300(含)间/夜、境外参会者超过20(含)人的国际性会议,给予引进(或承办)会议的单位5万元奖励;对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300-500(含)间/夜、境外参会者超过50(含)人的国际性会议,给予引进(或承办)会议的单位8万元奖励;对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500-1000(含)间/夜、境外参会者超过80(含)人的国际性会议,给予引进(或承办)会议的单位12万元奖励;对住宿海沧辖区内宾馆酒店1000间/夜以上、境外参会者超过150(含)人的国际性会议,给予引进会议(或承办)的单位20万元奖励;对影响力大的大型国际会议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鼓励在海沧举办各类展览会。对经批准在海沧举办的展期超2 天、展览规模大于3000平方米且超过150个标准展位的各类展览会,给予引进(或承办)展览会的单位适当奖励:对展览规模3000-5000(含)平方米且超过150(含)个标准展位的各类展览会,给予引进(或承办)展览会的单位8万元的奖励;对展览规模5000-8000(含)平方米且超过250(含)个标准展位的各类展览会,给予引进(或承办)展览会的单位12万元的奖励;对展览规模8000-15000(含)平方米且超过400(含)个标准展位的各类展览会,给予引进(或承办)展览会的单位25万元的奖励;对影响力大的大型展览会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符合条件之日起6 个月内(申请会议、展览会奖励补助须于会议、展览会举办首日之日提前1个月以上预申请,并于会后补充会议资料正式申请奖励补助)向区旅游局申请,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扶持申请报告一份(注明项目基本情况、申请奖励补助的项目和金额),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补助。符合奖励补助的项目,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 个月内给予奖励补助。 第十八条 (一)本扶持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及税收归属海沧区的企业及在海沧举办的会议和展览会。(二)本扶持措施由海沧区旅游局负责解释。(三)本扶持措施从2016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