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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活动出入境人员与入境物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须知
2011/3/31
厦门检区国际性会展活动 出入境人员与入境会展物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须知 各位参展商: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物品目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商品,应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为保证您通过邮寄、个人携带及海、空货运入境用于会展布置、使用、展示、展销等依法需检验检疫的物品,在厦门检区国际性会展活动期间顺利进出国境口岸,请仔细阅读以下信息。 第一部分 会展定义 一、会展活动是指: (一)贸易、工业、农业、电力等展览会,交易会、博览会; (二)公益事业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三)科技、教育、文化、体育交流活动或者民间友谊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四)国际组织或者国际团体组织代表会议; 二、应检物品;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会展活动中用于会展展台布置、使用、展示、展销,通过海、空港、邮寄、个人携带等方式入境,依法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物品(以下简称应检物品) 三、用于展示、使用等会展活动后退运原地的应检物品: (一)在会展活动中作为展示的物品; (二)根据有关规定仅可以用于展示的物品; (三)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物品; (四)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演示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物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入境的物品。 第二部分 人员入出境 一、入境口岸卫生与携带行李物品检疫 在空港、海港入境旅检现场,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人员采取红外线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电子监管等无干扰检疫措施,对携带的行李物品进行检疫巡查,X光机检测、检疫犬检查。 二、 为便利入境人员的通关,实施常态管理与和应急管理的模式 (一)常态管理 1.国内外未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入境人员进入空港、海港入境旅检现场时,免于填报《入境健康申明卡》。但有发热、持续咳嗽,以及呕吐、腹泻、皮疹、呼吸困难、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等症状的;已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须主动口头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官员申报,如来自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黄热病疫区的旅客,应出示有效的黄热病和其他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接受检验检疫 2.对携带有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人类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制品的,应主动向旅检现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官员申报并接受检疫。属于《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和《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内物品的,应主动交由检验检疫官员处理。 3.对携带参加会展的入境展品,应主动口头向入境旅检现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官员申报,出具有效证明,并接受检验检疫。 (二)应急管理 当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对出入境人员及其携带物采取临时性检验检疫强制措施的公告,届时请关注相关公告。 三、在空港、海港入境检验检疫旅检现场,设立会展参展者专用查验通道,为参展者提供方便。可进行集体健康申报。 第三部分 应检物入境检验检疫 第一章 入展前准备 一、参展商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物品目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展品(以下简称“应检物”)商品,应保证其安全、质量、包装、标志、运输条件等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中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协议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国家禁止入境的相关物品,不得入境参展。 并配合会展主委会授权的入境展品报检单位做好应检物的入境报检、检验检疫事宜。 二、对涉及入境动植物及产品检疫审批、工业产品备案及产品认证等的应检物品,参展商应预先告 知会展组委会由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证明。获得批准后方可入境。 (一)进口动植物及产品需检疫审批的(见《中国实行检疫审批的产品范围》),应预先向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处办理检疫审批申请。展品入境时,提供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或证明。按规定需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原产地证明的,应按其要求提供。 (二) 因展览用途需要进口国家禁止物品的,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接受口岸检疫、会展现场监管、展览结束后,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展品入境时,还应提供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检验检疫证书或证明。 (三) 非禁止进境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 属农业种苗的,应向所在地的省农业检疫部门(如:福建省农业厅植保植检站)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属林业种苗的,应向所在地的省林业检疫部门(如:福建省林业厅森林防护站)办理《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展品入境时,还应提供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检验检疫证书或证明。 (四)转基因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 需办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转基因产品直接加工或食品产品中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加工的食品的标示,应符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产品,仅允许用于展示,展会结束经核对后如数退回原发运地。 (五)食品; 属《进境动植物性检疫许可证》(需检疫审批产品), (六)化妆品 化妆品应预先向国家药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获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等证明书。对未取得备案的产品,仅允许用于展示,展会结束经核对后如数退回原发运地。 (七)保健品食品 保健品应预先向国家药监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并获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对未取得批准证明书的产品,仅允许用于展示,展会结束经核对后如数退回原发运地。 (八)特殊物品 属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应预先向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处办理审批手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九)强制性认证产品 属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产品,但未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仅允许用于展示,应预先向会展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证明, (十)旧机电产品 用于会展旧机电产品(详见:《实施备案管理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有条件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应预先向厦门检验检疫局机电处办理登记备案。其旧机电产品经批准后方可入境。展会结束经核对如数退回原发运地。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不予备案(详见: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以暂时进出口方式用于会展活动的旧机电产品;免于实施入境前的装船前检验。 (十一)对会展活动中使用且会展结束如数退回原发运地而进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代码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电池产品(含专用电器具配置的电池免于办理产品备案。HS编码为85063000的氧化汞电池,禁止进口。 三、应检物报检受理提交证明 (一)动植物及产品:国家质检总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检疫审批产品之用)、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检验检疫证书或证明。 (二)非禁止进境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经厦门检验检疫局动植处备案,由农林业植物检疫部门签发《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检验检疫证书或证明。 (三)食品: 1。用于展销的预包装食品;国家质检总局《进境动植物性检疫许可证》(需检疫审批产品之用)和规定需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卫生证书等相关证明应按要求提供 2.预包装食品:对已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新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证书正面底色为绿色)或已在厦门检验检疫局进行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的备案书或电子备案,同时提供证书复印件或电子备案号。 3。对首次进入中国境内参展的预包装食品,建议按相关规定加施“中文标签”,以便增加公众对产品的了解。 4。各参展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参展人员和工作人员在参展期间用于自身消费的进口食品(统称自用食品),需提供质量安全自负声明、会展组委会为其出具的自用证明,担保函。 (四)化妆品: 国家药监主管部门出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等证明书。对未取得备案的产品,仅允许用于展示,展会结束经核对后如数退回原发运地。 (五)保健品食品 国家药监主管部门出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对未取得批准证明书的产品,仅允许用于展示,展会结束经核对后如数退回原发运地。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检物 用于会展期间展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应检物,应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应检物检测认可实验室出具、并符合我国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检测报告。 (七)入境人员携带的导盲犬、伴侣动物 1.入境人员携带的导盲犬,入境时须提供输出动物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动物检疫证书、狂犬病疫苗接种证明、导盲犬专业训练证明。 2.入境人员允许每人携带1只伴侣犬或猫入境。入境时须提供输出动物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动物检疫证书、狂犬病疫苗接种证明。 四、进境物资如包装物为木质包装 进境物资如包装物为木质包装的,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No.15) ,须在输出国或地区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后方可入境。入境后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实施集中检疫,集中处理。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五、动植物隔离检疫、安全卫生检测 对涉及动植物隔离检疫、安全卫生检测的应检物品,参展商人应当根据应检物品隔离检疫、安全卫生检测时限做好入境后参展前的时间安排。 六、参展前已检验检疫合格进入会展的应检物品 对参展前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再进入会展场所的应检物品,展商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单,以备检验检疫人员在会展现场监管时核查, 并配合组委会做好展品登记工作。 七、进境用于会展活动的礼品 对会展活动中,为增进外事友谊或外事事务的工作需要,进口国或地区的党政军、群众团体赠送给党政军、群众团体赠送的礼品,会展业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厦门检验检疫局通关处提出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放行。 第二章 展品入境检验检疫 八、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用于展台布置、使用、展示、展销的应检物品,实施入境报检、检验检疫、现场监督管理、后续监管和处理等工作。 九、属海、空口岸入境的大宗应检物,由会展组委会或委托的报检单位依法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入境报检。 十、属邮寄入境的应检物品,预先由会展组委会或委托的报检单位依法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其入境时由口岸邮检现场检验检疫人员对其检疫、复核、加施封识(必要时),后集中运往指定的会展物品存放地实施集中检验检疫。 十一、属个人或者团体携带入境的应检物品,预先由会展组委会或委托的报检单位依法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其入境时由口岸旅检现场检验检疫人员对其检疫、复核、加施封识(必要时)后,由会展组委会或委托的报检单位集结后运往指定的会展物品存放地实施检验检疫。 十二、 涉及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的应检物品包括其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必须经口岸检疫合格或检疫处理合格后方准入境。需隔离检疫的应检物品,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对其进行隔离检疫。 十三、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应检物品相关单证审核、验证的结果,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查验、视质量情况抽取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 十四、 对用于展示、使用等会展活动后退运原地的应检物品, 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实施展览现场监督管理和展览结束后出境核销,不实施品质检验和鉴定。涉及放射性检测的应检物除外。 十五、 应检物品(包括邮寄、个人携带及海、空货运方式入境)经检验检疫合格或经检验检疫不符合规定,进行有效技术处理后复检合格后,方可入展,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应检物出具《入境货物合格证明》或《卫生证书》,并证明在该展会使用。 十六、应检物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包括涉及疫情、不允许准入、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如:食品包括保健食品或化妆品的变质及污染;未标示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等强制性标示;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量、使用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化妆品原料或成分中的禁止用物质、限用物质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食品包装物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及无法进行有效技术处理的应检物品,作退运原地或销毁处理。 十七、对参展前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应检物品,检验检疫人员根据展品登记及提供检验检疫证书对应检物进行核查。 第三章 展品监督管理 十八、 对退运原地应检物品,参展商人预先与组委会签署《入境展品仅用于展示承诺书》,并应保证退运原地应检物品在展览过程中的完整性。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办展人不得将其改作它用(包括赠送、品尝、销售、留用、丢弃等)或者调离展区。展会结束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对后,如数退回发运地。 十九、对退运原地应检物品,会展结束拟改为在境内销售或使用的,参展商应委托组委会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入境报检手续,经检验合格,方可销售或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按原用途做后续处理。 二十、 对退运原地应检物品,参展商应协助会展组委会或报检代理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妥相关手续, 并由组委会将应检物品出境证明文件交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必要时,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应检物品退运出境实施监督。 二十一、 对退运原地应检物品,需提交检验检疫证书的,参展商应委托组委会在应检物品出境前办理出境报检手续, 经检疫或除害处理合格后,领取检验检疫证单。 二十二、 对须销毁的应检物品,参展商或委托组委会对物品进行有效处理。其处理过程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导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由厦门口岸入境运往厦门检区外展览地的应检物品 二十三、从厦门口岸入境运往厦门检区外展览地的应检物品,参展商应预先请展览地组委会与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关处联络,以便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十四、从厦门口岸入境运往厦门检区外展览地的应检物品,其展览地会展组委会依据本须知办理报检事宜,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运往其展览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应检物品出具《入境货物合格证明》或《卫生证书》,并证明在该展会使用。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且无法进行有效技术处理的应检物品,作退运原地或销毁处理。 二十五、从厦门口岸入境运往厦门检区外展览地的应检物品,厦门检验检疫局通关处及时将相关检验检疫信息告知展览地所属的检验检疫机构。由其负责后续监管工作, 二十六、对展毕后需转运至厦门检验检疫局检区外的继续参加展览的应检物品,由承办单位或代理报检单位按转辖区货物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检验检疫机构对应检物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 第四部分 附则 二十七、国家质检总局对会展应检物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八、对不如实申报,或逃避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一经发现,检验检疫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向相关组委会通报。 二十九、本须知有效发布日期2011年3月31日,如有遗漏,请关注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三十、本须知由厦门检验检疫局通关处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 1. 入境会展物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2011/3/31) 2. 展会入境物品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须知 (2011/3/31) 3. 会展入境物品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须知 (2011/3/31) 4. 会展活动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办理检验检疫须知 (201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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