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简体中文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本市政策法规
会展入境物品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须知
2011/3/31

各代理报检单位

随着对外经贸的发展,会展业不仅从形式或是展销均发生巨大的变化,即从单纯的 “展品展示” 转向“展览与销售相结合”、“展览与文娱相结合”方式、以“封闭式”或“开放式”等方式举行会展活动。为保障参展品的质量、安全和参观者的卫生、健康,做好入境展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促进在厦门检区国际性会展活动的发展,请关注本须知,以便在既有时效性会展举办前协助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一、厦门检验检疫局对厦门检区涉及国际性会展活动中用于会展展台布置、使用、展示、展销,通过海、空港、邮寄、个人携带等方式入境,依法应实施检验检疫的展品(以下简称应检物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二、代理报检单位受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之托代理入境会展物品检验检疫业务时,应与会展业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签署《出入境展品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并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和配合做好入境展品检验检疫工作,

三、代理报检单位根据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提供的〈拟入境展品清单〉中拟入境会展物品,及时与展商联系包括展品类别、数量、重量、入境许可、运输方式、抵达口岸等事宜,对入境会展展品涉及动植物隔离检疫、安全卫生检测的应检物品,应当根据应检物品隔离检疫、安全卫生检测时限做好入境后参展前的时间安排。并要求参展商按规定的时限将展品运抵口岸。

四、代理报检单位根据参展商入境会展物品如实填制《展品进馆清单》一式二份(注《展品进馆清单》请在本栏目“表单下载”中心下载)交会展业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审核,并加盖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公章送厦门检验检疫局通关处备案确认,并作为向入境会展物品报检的依据。

五、属海、空口岸入境的大宗应检物品,代理报检单位应预先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入境报检。经口岸检疫查验合格后,运往会展地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或者指定的检验检疫场地交负责应检物品检验检疫机构实施集中检验检疫。

对大宗应检物品品因运输、储存的需要,在保证检验检疫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可以直接运往会展地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或者指定的检验检疫场地交负责应检物品检验检疫机构实施集中检验检疫。

 六、对以邮寄方式入境的会展物品,代理报检单位应预先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口岸邮检现场检验检疫人员对其检疫、复核、加施封识(必要时)后,由报检单位负责集中运运往会展地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或者指定的检验检疫场地交负责应检物品检验检疫机构实施集中检验检疫。

 七、对以个人或者团体携带方式入境会展物品,代理报检单位应预先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经口岸旅检现场检验检疫人员对其检疫、复核、加施封识(必要时)后,由代理报检单位在入境口岸接收后集中运往会展地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或者指定的检验检疫场地交负责应检物品检验检疫机构实施集中检验检疫。

 八、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入境会展物品中应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物品(以下简称“应检物品” )相关单证审核、验证的结果,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查验、视质量情况抽取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及会展现场监督管理。应检物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展。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且无法进行有效技术处理的应检物品,作退运原地或销毁处理。

九、对会展活动中,为增进外事友谊或外事事务的工作需要,进口国或地区的党政军、群众团体赠送给党政军、群众团体赠送的礼品,由会展业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厦门检验检疫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放行。

十、 对仅用于展示、使用等会展活动后退运原地的应检物品(以下简称“退运原地应检物品” ),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展览现场监督管理和出境核销,不实施品质检验和鉴定。

十一、对仅用于展示的应检物品,由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预先与参展商签署《入境展品仅用于展示承诺书》交检验检疫机构,代理报检单位应配合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督促参展商保证其在展览过程中的完整性。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将其改作它用(包括赠送、品尝、销售、留用、丢弃等)或者调离展区。

十二、对退运原地应检物品实施核销,代理报检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对退运原地应检物品核销相关手续,并在应检物品出境后将物品出境证明文件交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必要时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应检物品退运出境实施监督。

十三、退运原地应检物品,会展结束拟改为在境内销售或使用的,代理报检单位应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入境报检手续,经检验合格,方可销售或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按原用途做后续处理。

十四、 对退运原地应检物品需提交检验检疫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位在应检物品出境前办理出境报检手续, 经检疫或除害处理合格后,领取检验检疫证单。

十五、 对须销毁的应检物品,代理报检单位配合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对物品进行有效处理,其处理过程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导监督下进行。

十六、 本须知有关用语含义

(一)会展活动是指:

1.贸易、工业、农业、电力等展览会,交易会、博览会;

2.公益事业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3.科技、教育、文化、体育交流活动或者民间友谊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4.国际组织或者国际团体组织代表会议;

(二)用于展示、使用等会展活动后退运原地的应检物品:

1.在会展活动中作为展示的物品;

2.根据有关规定仅可以用于展示的物品;

3.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物品;

4.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演示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物品;

5.在本款第1项至第3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入境的物品。

十九、 从其他口岸入境转运至厦门检区参展的应检物品,按照本须知办理。

二十、 从厦门口岸入境运往厦门检区外展览地的会展物品,经口岸检验检疫及可直接运往厦门检区外展览地的应检物品,检验检疫机构将及时把相应的检验检疫信息告知展览地所属检验检疫机构。

二十一、国家质检总局对会展应检物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代理报检单位应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入境会展应检物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对会展举办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根据情节、事态依法予以通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三、 本须知由厦门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有效发布日期:2011年3月31

 

最新规定政策详见: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展检验检疫

相关链接:

指导单位:厦门市会议展览局  主承办单位: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联系电话: 86-592-5959074、2213713  电子信箱:xmcea3@163.com
技术支持:厦门市经贸信息中心   闽ICP备0901469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