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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活动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办理检验检疫须知
2011/3/31
厦门检区国际性会展活动 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办理检验检疫须知 各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随着对外经贸的发展,会展业不仅从形式或是展销均发生巨大的变化,即从单纯的 “展品展示” 转向“展览与销售相结合”、“展览与文娱相结合”方式、以“封闭式”或“开放式”等方式举行会展活动。为保障参展品的质量、安全和参观者的卫生、健康,做好入境展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促进在厦门检区国际性会展活动的发展,请关注本须知,以便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厦门检验检疫局对厦门检区涉及国际性会展活动中用于会展展台布置、使用、展示、展销,通过海、空港、邮寄、个人携带等方式入境,依法应实施检验检疫的展品(以下简称应检物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二、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在入境展品招商时,应在《招展指南》中要求参展商对入境展品的安全、质量、包装、标志、运输条件等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协议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三、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了解入境许可相关规定,对涉及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业产品备案及产品认证等的应检物品,应按照规定预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证明。 四、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如无报检资质的,应委托经厦门检验检疫局认可,具备会展物品报检资质的单位办理报检事宜,并督促代理报检单位做好入境展品应检物品报检、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对应检物品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对入境会展展品涉及动植物隔离检疫、安全卫生检测的应检物品,应根据应检物品隔离检疫、安全卫生检测时限做好入境后参展前的时间安排。并要求参展商按规定的时限将展品运抵口岸。 六、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预先提供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入境应检物品存放地;涉及隔离检疫的应检物品,应预先提供符合检验检疫要求隔离检疫场所(设施)。同时,应预先联系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符合性进行核查。 七、对参展前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应检物品,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要求展商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单,以备核查。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安排相关工作人员按<前期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商品进展馆清单〉的要求填写后交会展现场监管的检验检疫人员。 八、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在会展举办前至少30个工作日持下列相应材料(一式二份并加盖组委会公章),向厦门检验检疫局通关业务处办理备案事宜: 1.《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性会展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备案表》(按规定的格式) 2.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举办会展的文件; 3.属非行政许可会展邀请检验检疫部门工作的联系函; 4.代理报检单位的委托书(1。按规定的格式;2。需委托代理报检的使用); 5.保障会展检验检疫工作承诺书; 6.拟入境的展品意向清单(1。作为备案表的附件;2按规定的格式) 7.前期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商品进展馆清单(按规定的格式) 8.展位确认图; 9、其他会展相关证明文件。 (注:本款中“规定的格式”的表单,请在本栏目“表单下载”中心下载) 八、对拟入境的展品,经厦门检验检疫局通关处审核后并将不得入境的展品告知会展业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九、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或代理报检单位应根据经厦门检验检疫局通关处审核后的拟入境的展品清单及入境货物填制好《展品进馆清单》(一式二份)并加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公章送厦门检验检疫局通关处备案确认,作为报检的依据。 十、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督促代理报检单位做好入境展品应检物品报检事宜。 十一、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在会展地为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为检验检疫人员执行公务提供便利,并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做好会展应检物品的现场监管工作。 十二、属海、空口岸入境的大宗应检物品,由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或委托的报检单位依法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入境报检。大宗应检物品入境后,经口岸检疫查验合格后,运往会展地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或者指定的检验检疫场地交负责应检物品检验检疫机构实施集中检验检疫。 大宗应检物品因运输、储存的需要,在保证检验检疫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可以直接运往运往会展地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或者指定的检验检疫场地交负责应检物品检验检疫机构实施集中检验检疫。 十三、对以邮寄方式入境的应检物品,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或委托的报检单位应预先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口岸邮检现场检验检疫人员对其检疫、复核、加施封识(必要时)后,由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或委托的报检单位负责集中运往会展地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或者指定的检验检疫场地交负责应检物品检验检疫机构实施集中检验检疫。 十四、对以个人或者团体携带方式入境的应检物品,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或委托的报检单位应预先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经口岸旅检现场检验检疫人员对其检疫、复核、加施封识(必要时)后,由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或代理报检单位在入境口岸接收后集中运往会展地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或者指定的检验检疫场地交负责应检物品检验检疫机构实施集中检验检疫。 十五、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应检物品相关单证审核、验证的结果,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查验、视质量情况抽取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及会展现场监督管理。应检物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展。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且无法进行有效技术处理的应检物品品,作退运原地或销毁处理。 十六、对仅用于展示、使用等会展活动后退运原地的应检物品(以下简称“退运原地应检物品”),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展览现场监督管理和出境核销,不实施品质检验和鉴定。涉及放射性检测的应检物品除外。 十七、对仅用于展示的应检物品,由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预先与参展商签署《入境展品仅用于展示承诺书》交检验检疫机构,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人应会同代理报检单位督促参商保证其在展览过程中的完整性。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将其改作它用(包括赠送、品尝、销售、留用、丢弃等)或者调离展区。检验检疫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参展商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拒不纠正的,将进行现场处罚,处罚通知书交组委会负责落实。 十八、退运原地应检物品,会展结束拟改为在境内销售或使用的,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协助代理报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入境报检手续,经检验合格,方可销售或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按原用途做后续处理。 十九、 对退运原地应检物品实施核销制度,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协助代理报检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妥相关手续, 并在应检物品出境后将物品出境证明文件交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必要时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应检物品退运出境实施监督。 二十、对退运原地应检物品,需要检验检疫证书的,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预先告知代理报检单位在应检物品出境前办理出境报检手续, 经检疫或除害处理合格后,领取检验检疫证单。 二十一、对须销毁的应检物品,由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对物品进行有效处理,其处理过程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导监督下进行。 二十二、对会展活动中,为增进外事友谊或外事事务的工作需要,进口国或地区的党政军、群众团体赠送给党政军、群众团体赠送的礼品,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放行。 二十三 会展活动中, 对入境人员有特殊礼遇要求的,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提前向厦门检验检疫通关处提出申请。口岸检验检疫分支机构给予相应的检验检疫便利或礼遇。 二十四、本须知有关用语含义 (一)会展活动是指: 1.贸易、工业、农业、电力等展览会,交易会、博览会; 2.公益事业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3.科技、教育、文化、体育交流活动或者民间友谊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4.国际组织或者国际团体组织代表会议; (二)用于展示、使用等会展活动后退运原地的应检物品: 1.在会展活动中作为展示的物品; 2.根据有关规定仅可以用于展示的物品; 3.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物品; 4.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演示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物品; 5.在本款第1项至第3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入境的物品。 二十五、从厦门口岸入境运往厦门检区外展览地的应检物品,其展览地会展组委会依据本须知办理报检事宜,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运往其展览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应检物品出具《入境货物合格证明》或《卫生证书》,并证明在该展会使用。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且无法进行有效技术处理的应检物品,作退运原地或销毁处理。 二十六、从厦门口岸入境运往厦门检区外展览地的应检物品,其展览地会展组委会依据本须知办理报检事宜,应检物品入境后,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厦门检验检疫局通关处及时将相关检验检疫信息告知展览地所属的检验检疫机构。由其负责后续监管工作。 二十七、对展毕后需转运至厦门检验检疫局检区外的继续参加展览的应检物品,由承办单位或代理报检单位按转辖区货物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检验检疫机构对应检物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 二十八、 国家质检总局对会展应检物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八、对会展举办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根据情节、事态依法予以通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九、 本须知由厦门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有效发布日期:2011年3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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