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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入境展品检验检疫特殊要求
2011/3/31
1、.对涉及入境动植物及产品检疫审批、工业产品备案及产品认证等的应检物品,参展商应预先告知会展组委会由其按照规定预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证明。获得批准后方可入境。 进境国家质检总局第83号令中所列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预先向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进境特殊物品检疫审批单》 2、进口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号公告和2004年第111号公告中规定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动植物源性食品,应预先向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时需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等相关单证;其中,进境的动物、植物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需要实施隔离检疫。 3、进口属农业种苗的,应向所在地的省农业检疫部门(如:福建省农业厅植保植检站)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属林业种苗的,应向所在地的省林业检疫部门(如:福建省林业厅森林防护站)办理《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展品入境时,还应提供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4、进口转基因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的,需办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转基因产品直接加工或食品产品中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加工的食品的标示,应符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5、进口宠物需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并接受隔离检疫。 7、进口化妆品需提供《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证明或《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证明。 10、进口货物如包装物为木质包装的,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No.15)在入境前事先进行检疫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有效发布日期:2011年3月31日
相关链接: 1. 入境会展物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2011/3/31) 2. 会展活动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备案程序 (2011/3/31) 3. 会展活动入境会展展品检验检疫基本流程 (2011/3/31) 4. 会展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与服务指南 (2011/3/31) 5. 会展入境物品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须知 (201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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