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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活动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备案程序
2011/3/31
会展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备案程序 一、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相关规定,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共同做好入境会展应检物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二、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在会展举办前至少30个工作日持下列相应材料(一式二份并加盖组委会公章),向厦门检验检疫局通关业务处办理备案事宜: (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展应检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备案表》(按规定的格式) (二) 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举办会展的文件,或属非行政许可会展邀请检验检疫部门工作的联系函; (三) 代理报检单位的委托书(1.需委托代理报检的使用;2.按规定的格式); (四) 保障会展检验检疫工作《承诺书》; (五) 拟入境的展品意向单(1.作为备案表的附件;2.按规定的格式); (六) 展位确认图; (七)其他会展相关证明文件; (八)《展品进馆清单》(1.由代理报检单位根据《拟入境的展品意向单》核准入境物品,对应参展商提供展品信息填制,并在规定的展品入境时间前提交;2.按规定的格式); (九)《前期检验检疫合格入境商品进展馆清单(1.由代理报检单位根据展商提供展品信息填制的明细)并在会展开展前提交;2.按规定的格式》。 (十)《入境展品仅用于展示承诺书》(1.用于仅用于展示、会展结束退运原发运地的应检物品,由参展商与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签字,并在会展开展前提交;2.按规定的格式)。 (注:上述“规定格式表单”在本栏目第八部分“表单下载”中心下载) 三、厦门检验检疫局通关业务处自受理备案起5个工作日内,对拟入境的展品审核,批复审核意见,并将不得入境的展品告知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 有效发布日期:20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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