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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与服务指南
2011/3/31

厦门检区国际性会展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与服务指南

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防止动植物疫情传入、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做好厦门检区国际性会展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方便各国/地区客商和有关人士出入,保障进口参展物安全参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会展的要求,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展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机制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厦门检验检疫局) 对厦门检区涉及国际性会展活动中用于会展展台布置、使用、展示、展销,通过海、空港、邮寄、个人携带等方式入境,依法应实施检验检疫的展品(以下简称应检物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厦门检验检疫局设立会展检验检疫领导组织机构,统一管理厦门检区国际性会展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厦门检验检疫局通关业务处(以下简称通关处)负责组织、协调展品入境口岸通关,依法对应实施检验检疫的展品(以下简称应检物品)的检验检疫、会展现场监管、会展现场检验检疫咨询服务及应检物品后续管理, 负责会展过程工作的联络。厦门检验检疫局业务主管处室(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处)负责实施对会展应检物品的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厦门检验检疫局下属负责海、空港检检验检疫分支机构(以下分支机构)负责出入境会展人员及由海、空港入境、邮寄、个人携带等方式入境参展应检物品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

   在海、空港口岸设置会展参会人员礼遇通道、卫生检疫专用通道及携带物检验检疫专用通道、会展检验检疫货物专用通道、实行优先检验检疫,优先通关;在会展现场设立驻点、实施受理应急报检;对纳入仅用于展示的展品实施现场监督;在会展现场设立法律法规检验检疫咨询服务点,开展面对面现场咨询。

二、入境参展物检验检疫方式和工作流程 
(一)会展备案

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于展会举办前一个月持相关材料向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关处办理备案。核准入境展品。

(二)入境许可审批

对涉及入境动植物及产品检疫审批、工业产品备案及产品认证等的应检物品,会展组委

会或承办单位按照规定预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证明。获得批准后方可入境。 

(三)入境会展展品报检

入境会展展品入境前,会展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或其代理报检单位应持有关证单向指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四)检验检疫

参展物实行口岸检疫查验,展览地集中查验监管的方式。属海、空口岸入境的大宗应检物品因运输、储存的需要,在保证检验检疫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应检物品入境后可直接运往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提供在展览地的集中检验检疫场地实施检验检疫。属邮寄或个人或者团体携带入境的应检物品,预先由会展组委会或委托的报检单位依法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其入境时由口岸邮检或旅检现场检验检疫人员对其检疫、复核、加施封识(必要时)后集中运往指定的会展物品存放地实施检验检疫。

涉及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的应检物品包括其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经口岸检疫合格或检疫处理合格后方准入境。需隔离检疫的应检物品,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对其进行隔离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应检物品相关单证审核、验证的结果,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查验、视质量情况抽取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

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物品,视情况作退货、销毁或无害化处理处理;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及可能夹带有毒有害物质的进境物资及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处理;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物品,予以放行。

对会展活动中,为增进外事友谊或外事事务的工作需要,进口国或地区的党政军、群众团体赠送给党政军、群众团体赠送的礼品,会展业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厦门检验检疫局通关处提出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放行。

(五)监管管理

被依法列入检验检疫范围作为仅供展示、暂准进境应检物品,在展示期间,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现场监管,会展结束,如数退回原发运地。

三、对入境参展物品的有关规定
(一)下列物品禁止入境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动植物疫情流行

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其目录可参阅国家质检总局在网站(http://www.aqsiq.gov.cn)上《动植物检疫》栏目公布的《禁止从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二)参展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1.以下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前由厦门检验检疫局负责办理检疫初审手续 
  A。动物及其产品:

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食用性动物产品: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蛋类、鲜奶;

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皮张类、毛类、骨蹄角及其产品、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饲料用乳清粉、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但下列物品除外:蓝湿(干)皮、已鞣制皮毛、洗净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毛条、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及奶制品(不含鲜奶)、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

   B。植物及其产品:(1)果蔬类:新鲜水果、西红柿、茄子、辣椒果实;(2)粮谷类:大麦、黑麦、燕麦、高梁等及其加工产品,如麦芽等;(3)豆类: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4)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5)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2.以下参展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前由省农业厅植保站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栽培或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 
  3.以下参展物不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动物产品:蓝湿(干)皮、已鞣制皮、净洗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条毛、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使用高温炼制的动物油脂)。 
  4.需要检疫审批的参展物,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向厦门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申办时须提交证明文件。 

 (三)参展特殊物品检疫审批 
   以下特殊物品报检前须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特殊物品:微生物、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人体组织等。 
   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厦门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申办时须提交我国政府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签发的《医用特殊物品准入境证明》。 
 (四)需要办理3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销售展品  
   国家认监委已发布三批需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凡列入《目录》的入境参展物,须在验证认证证书及3C认证标志后,方可参展销售。申请3C认证的企业可到相关的认证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详细信息和产品目录可查阅国家认监委网站(http://www.cnca.gov.cn)强制性产品认证专栏。

四、参展物的展销及会展结束的处理 
  (一)基本要求 
    参展期间和展后需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展品,须由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补齐相关的手续,随附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相关证单,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对退回原发运地应检物品品,经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实施核销后, 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妥相关手续,并在应检物品出境后将物品出境证明文件交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必要时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应检物品品退运出境实施监督。

(二)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展后处理

会展结束后,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一般应退回参展国或作销毁处理。参展商或代理人要求保留的,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并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许保留使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作除害或销毁处理。 
  (三)列入“3C”强制性安全认证展品的展销及展后处理
    列入我国“3C”强制性安全认证的物品,对已获得“3C”认证并加施“3C”认证标志及已经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的展品可以在展会展销;未获得“3C”认证资格或未经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的,不准在中国境内销售。

五、人员出入境检疫 
(一)入境口岸卫生与携带行李物品检疫

在空港、海港入境旅检现场,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人员采取红外线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电子监管等无干扰检疫措施,对携带的行李物品进行检疫巡查,X光机检测、检疫犬检查。

(二) 为便利入境人员的通关,实施常态管理与和应急管理的模式

1.国内外未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入境人员进入空港、海港入境旅检现场时,免于填报《入境健康申明卡》。但有发热、持续咳嗽,以及呕吐、腹泻、皮疹、呼吸困难、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等症状的;已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须主动口头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官员申报,如来自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黄热病疫区的旅客,应出示有效的黄热病和其他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接受检验检疫

2.对携带有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人类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制品的,应主动向旅检现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官员申报并接受检疫。属于《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和《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内物品的,应主动交由检验检疫官员处理。

3.对携带参加会展的入境展品,应主动口头向入境旅检现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官员申报,出具有效证明,并接受现场查验。

 (二)应急管理

当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对出入境人员及其携带物采取临时性检验检疫强制措施的公告,届时请关注相关公告。

(三)在空港、海港入境检验检疫旅检现场,设立会展参展者专用查验通道,为参展者提供方便。请可进行集体健康申报。

六、禁止携带入境的物品 
    1、人类血液及其制品(除人血清白蛋白以外). 
    2、水果、辣椒、茄子、西红柿; 
    3、动物尸体及标本; 
    4、土壤; 
    5、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 
    6、活动物(伴侣犬、猫除外)及动物精液、受精卵、胚胎等遗传物质; 
    7、蛋、皮张、鬃毛类、蹄骨角类,油脂类,动物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鲜奶、奶酪、黄油、奶油、乳清粉,蚕蛹、蚕卵。动物血液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8、转基因生物材料; 
七、允许携带入境但应申报并接受检疫的物品 
1、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烟叶、粮谷、豆类(入境前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鲜花、切花、干花: 
3、植物性样品、展品、标本; 
4、干果、干菜、腌制蔬菜、冷冻蔬菜; 
5、藤、柳、草、木制品; 
6、犬、猫等宠物(每人限带一只,须持有狂犬病免疫证书及出发地所在国或者地区官方检疫机

构出具疫苗接种证和检疫证书,入境后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隔离检疫30天); 
 7、特需进口的人类血液及其制品、微生物、人体组织及生物制品。 
  八、法律责任
  对不如实申报或逃避检验检疫监管的,或造成疫情疫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违法、失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规定政策详见: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展检验检疫

相关链接:

指导单位:厦门市会议展览局  主承办单位: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联系电话: 86-592-5959074、2213713  电子信箱:xmcea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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